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8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第28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應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