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三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21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