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二節 臨時工作津貼 第17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臨時工作之人員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