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二節 臨時工作津貼 第16條 申領第十條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