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3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二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第43條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