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失業被保險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失業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單位申請前項津貼,應備下列文件: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二、經費印領清冊。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四、領據。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失業被保險人津貼時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