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2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二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第4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