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0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二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第40條 前條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與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申領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