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7-1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僱用安定措施 第17-1條 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領取薪資補貼,並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