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9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9條 貸款事業於貸款期間內,得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貸款事業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第二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最高額度。貸款事業負責人曾以同一事業獲得本貸款者,亦同。再申請本貸款之事業如未變更負責人,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