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7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7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一、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經核給貸款之事業(以下簡稱貸款事業)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