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28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予核發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已撥付之利息補貼,並返還本部: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及相關單位訪查。二、違反本辦法規定。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