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24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24條 貸款事業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自積欠月份之首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前項情形,於貸款事業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定補貼期間。貸款事業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