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23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23條 貸款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一、停業或歇業。二、變更負責人。貸款事業於利息補貼期間停業,已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其後辦理復業登記者,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本部申請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原定補貼期間屆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