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訓練單位或參訓學員予以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