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14條 法規: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4條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得二年內不予補助。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