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2條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