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