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0條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年期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