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29條 法規:就業服務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三章 促進就業 第29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