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 第29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 第30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 第31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 第32條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
- 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