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