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展延聘僱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原核發聘僱許可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該受聘僱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四、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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