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每年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減前二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所得之金額。 本條定義的名詞 每年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