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26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