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4條 法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