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
- 第5條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全年度訓練…
- 第6條雇主依第四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
- 第7條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請款之領據…
- 第9條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一、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
- 第10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一、未依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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