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