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促進世代合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