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第13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