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第10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