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46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6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請領或溢領。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