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28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五章 臨時工作津貼 第28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