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27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五章 臨時工作津貼 第27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