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2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定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