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3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一、職業訓練補助。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三、跨域就業補助。四、臨時工作津貼。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六、僱用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