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6-4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十一章 之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第56-4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三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