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一、營繕工程或…
- 第5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
- 第5-1條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
- 第6條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五條第二…
- 第7條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十…
- 第8條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第9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二、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
- 第10條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一、陸運事業:(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
- 第11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
- 第1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
- 第13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
- 第14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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