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1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5-1條 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