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