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8條 法規: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8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