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引進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外國人之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及方式,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接續聘僱前項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五條與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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