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4條 法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一、本國國民。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