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3條 法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高齡者 高齡者 受僱者 求職者 雇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