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17條 法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禁止年齡歧視 第17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