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7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一、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四、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