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第18條 人力仲介業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