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3條 法規: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