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