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3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